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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

房屋買賣契約要看清


在房地產買賣契約中,常會記載「本約簽訂時,買方應付賣方簽約價款新台幣××萬元(含定金),賣方亦親收足訖」的字樣,這種「親收足訖」的條款等同於白紙黑字之收據,在法律上的效果即為買方的付款證明。

張姓男子在十多年前與陳姓女子為男女朋友關係,張將自己所有的台北市一棟房子以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賣給陳女,其中四百萬元為自備款,七百五十萬元係銀行貸款,雙方在八十九年五月九日簽訂買賣契約書,並於同月十八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,後來二人分手,張指責陳女迄今仍未給付自備款四百萬元,一狀告上法院。
親收足訖等同收據
房屋買賣契約要看清「親收足訖」的條款等於白紙黑字之收據,買方的付款證明。陳女反駁,雙方在契約中載明,四百萬元自備款分二期支付,第一期款含定金三百三十萬元部分:業於買賣契約簽約日給付,此由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第一項載明:「本約簽訂時,陳女應付張價款新台幣三百三十萬元(含定金),張亦即日親收足訖」可知,該條款等同於收據,張不能在事隔十幾年之後,否認該條款之效力。

陳女指出,買賣價金第二期款七十萬元部分,雙方約定給付期限為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,而房子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始移轉登記予她,倘若她並未依限給付第二期款七十萬元,張怎麼可能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她?

台北地院審理時,傳訊當時協助買賣雙方辦理房子移轉過戶的王姓專業代書,他証稱,倘若買方有應付之價金期款未付,基於其專業及職責,他不可能將買賣不動產標的辦理移轉登記與買方。
沒拿到錢就應刪除
法官問張姓原屋主,房地產買賣契約中記載「本約簽訂時,陳女應付張價款新台幣三百三十萬元(含定金),張亦即日親收足訖」的字樣,如果張當時沒有拿到這三百三十萬元,為什麼買賣契約要記載「親收足訖」?張辯稱買賣契約是「制式契約」,「親收足訖」字樣早就印在制式契約上面,但法官認為,如果張在簽約日沒有收到三百三十萬元,應該可以要求刪除契約書中的「親收足訖」字樣。

法官表示,這種「親收足訖」的條款等同於白紙黑字之收據,在法律上的效果即為買方的付款證明,張既然在契約上記載「親收足訖」,就証明張收到錢。

法官指出,倘若陳女未依限付清第一期款三百三十萬元及第二期款七十萬元,依專業代書業務之一貫原則,代書根本不可能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女,足證陳女確已付清相關買賣價金,因此判決張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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